【案件回放】
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一起本院职工非法入侵医院计算机系统并大量下载医生用药信息的案件作出判决,两名“内鬼”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2013年3月至6月期间,上海某院设备科员工乐某使用其在信息中心工作时掌握的数据库用户名和密码,每月初非法侵入本医院数据库下载获取洛赛克针剂等46种药品用药量统计信息,交由药剂科王某出售给医药代表。两人共获利1.15万元并按约定分赃。当年7月2日乐某再次作案时被医院发现,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举案说法】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为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管理秩序,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国先后发布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他人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本案的关键违法环节是非法侵入和非法出售,乐某、王某结伙非法侵入医院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多次大量下载医生用药信息,出售给医药代表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这里的数据,不限于计算机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还包括权利人存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个人信息。
依据刑法第2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审理认为,乐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鉴于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法庭遂酌情从轻作出处罚。(发表于《健康报》2014年2月24日 卫生与法 6版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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